四川杰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园园,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四川杰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华弘街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209850284B。
法定代表人:陈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杰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甘媛媛
书 记 员  陈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