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7347号 原告:龙岩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68号西安大厦商务中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228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五马第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5610245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张日坤,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龙岩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日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龙岩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日坤提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岩市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  海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