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622执574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五马第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5610245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7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6民终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人民币2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仍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人民币25435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1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返还14000元,余款从2024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返还50000元至履行完毕全部款项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6民终250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二、由被执行人***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伦 审判员  骆 政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叶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