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民初3481号
原告: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68号大冶中心A座5楼。
法定代表人:胡照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奎,湖北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大道85号。
负责人:胡国存,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362元,由原告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润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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