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281民初6294号
原告: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68号大冶中心A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琼,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鲤泥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泉塘村大泉**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市政公司”)诉被告大冶市鲤泥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鲤泥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丰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琼,被告鲤泥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丰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225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5日,被告将其大冶市黄牛山选厂尾矿库闭库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522588.35元。2021年2月9日,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余款拖欠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鲤泥湖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浙江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而非原告。被告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请求延期支付工程款。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并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5月15日,被告鲤泥湖公司将其大冶市黄牛山选厂尾矿库闭库工程发包给原告和丰市政公司施工,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工程实行包工包料,按图施工,同时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和价款均作出了约定。付款方式为:原告完成工程量后经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80%,办理工程结算后支付工程款95%,余款5%满1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522588.35元。2021年2月9日,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余款拖欠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和丰市政公司与被告鲤泥湖公司双方订立关于大冶市黄牛山选厂尾矿库闭库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且双方已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522588.35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予以扣减,除5%质保金未到期外,余款
应当支付原告。逾期未付,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冶市鲤泥湖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6458.93元;
二、被告大冶市鲤泥湖矿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同时,从2021年2月9日起以欠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向原告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和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820元,由被告大冶市鲤泥湖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
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