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孔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徐州汉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391执1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玉石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审判员  潘子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庞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