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4227号
申请人:江苏中云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东路1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粮油批发配送中心2#楼211。
法定代表人:丁铁。
被申请人:***,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申请人江苏中云亿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建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