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324执3188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324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2、2019年7月12日、10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微信账户、支付宝、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8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泰兴市××桥××向××组【不动产权证号:141050,土地证号泰国(2012)第43**】不动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4、2019年9月4日,本院至本案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9月4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袁海鸿
审判员 李 明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