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63号之二
原告: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下相街道邻之家三楼24、25、26、27商铺。
法定代表人:梁华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体实,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2021号天汇广场2号楼11层A座。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岷,该公司法务。
原告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金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