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59号
原告: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下相街道邻之家**24、25、26、27商铺。
法定代表人:梁华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天汇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天凤
书 记 员 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