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63号 申请人: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3137645979,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下相街道邻之家三楼24、25、26、27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5166528E,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021号天汇广场2号楼11层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26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文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2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迁市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