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一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9民初40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代理人:兰杭,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一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16号,法定代表人:程晓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一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00元,减半收取6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 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国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