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贵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5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梁民初字第3965-2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山东贵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396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登记在被告山东贵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被告**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山东贵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登记在其名下的**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贵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山东贵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被告**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