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贵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5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梁民初字第3965-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山东贵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贵象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案外人***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告**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