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福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市华夏福文化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82执恢5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花园路42号(双福楼7-14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991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鼎市华夏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大道人民银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54958151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居民,住香港。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现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福鼎市华夏福文化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20)闽0982执5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福鼎市华夏福文化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查封了福鼎市华夏福文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被××人××福文化有限公司××于福建省××秦屿镇太姥洋[权证号:鼎国用(2010)第951号、鼎国用(2010)第952号]不动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鼎市华夏福文化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鼎市华夏福文化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福鼎市华夏福文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秦屿镇太姥洋[权证号:鼎国用(2010)第951号、鼎国用(2010)第952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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