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福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9民终476号
上诉人:福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982733599102B,【地址】。
上诉人: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事业单位,772900981,地址:中国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潮音岛山水名都。
上诉人福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鼎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福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福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福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4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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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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