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民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宏能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东段特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军质,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沼山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吉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东路下叶小区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消防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东路在水一方小区东面裙楼北至南向1-8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卫星村陈家湾一栋。
法定代表人:成中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宏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军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濮阳市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北吉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北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受理后,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湖北吉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因地址已拆、原址查无此人的原因导致邮件退回,而***本案一审被告之一,其并不是湖北吉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盈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未得到两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14日签收上述法律文书,故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鄂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宏能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