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塔(福建)机械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安塔(福建)机械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783号
原告:**(福建)机械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43811058T。
法定代表人:吴计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川,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26896K。
法定代表人:陈志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福建)机械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祖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福建)机械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后以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机械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机械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机械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人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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