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364号
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蓥光路1幢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晨,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上东大街段111号阳光保险大厦第9层。
负责人:刘涛。
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大世界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世界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计2381元,由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员 史晓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