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5552号
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蓥光路1幢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晨,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2栋12层1201、1202、1203、1204、1205号。
负责人:何小涛,职务不详。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2号华宇荣国府大厦16楼。
负责人:李捷,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陆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保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