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2民初1300号
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宋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