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7360号之二
原告:沈阳市顺宇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18甲号(2-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16号(25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顺宇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顺宇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顺宇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064元,由原告沈阳市顺宇金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