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千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8536号
原告:德州千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EUL9R4A。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46××××。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501)。
被告: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80055××××。
住所地:长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千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千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德州千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州千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德州千宏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