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875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46××××。
被告:***,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