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字、某某等与某某、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7855号 原告**字,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以上五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市。 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46××××。 原告**字、***、***、**、***与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字、***、***、**、***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与**字、***、***、**、***沟通,**字、***、***、**、***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