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7855号
原告**字,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以上五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市。
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5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46××××。
原告**字、***、***、**、***与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字、***、***、**、***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与**字、***、***、**、***沟通,**字、***、***、**、***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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