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7854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长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501) 原告***、***、***、***与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