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7854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长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501)
原告***、***、***、***与被告***、中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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