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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4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299153-3,住新乡市中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徐合孟,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210917,住,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余发启,总经理。
新乡市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牧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718049.58元及利息(自2009年11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0年9月4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第十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04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子如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阎泽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