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孟庄镇南陈马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6287号
申请人: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源湖园**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2991533C。
法定代表人:闫天艳,经理。
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2390L。
法定代表人:王政仁,村委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在辉县市孟庄镇财政所和银行的款项4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在辉县市孟庄镇财政所和银行的款项4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在辉县市孟庄镇财政所和银行的款项430000元。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幸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