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6287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源湖园**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2991533C。
法定代表人:闫天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魁,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相山,新乡市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2390L。
法定代表人:王政仁,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2021年1月22日,原告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6元,由原告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幸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