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6287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源湖园**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2991533C。
法定代表人:闫天艳,经理。
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2390L。
法定代表人:王政仁,村委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豫0782民初628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在辉县市孟庄镇财政所和银行的款项430000元。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的起诉,依法应当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辉县市孟庄镇南***民委员会在辉县市孟庄镇财政所和银行的款项4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幸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