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6716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
被告: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源湖园**别墅**。
法定代表人:闫天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