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森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6795号
原告: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凤岗街道际硋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廷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佺仔,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森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水岸明珠公寓楼7楼C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平。
原告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森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升立建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林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艾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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