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戴兴况华校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9财保274号
申请人重庆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新建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9225699X1。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况华校,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经查,申请人重庆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况华校、**、**因追偿权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9)渝0119执保2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况华校、**、**所有的价值950000元的财产。
2019年12月1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基本履行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三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况华校、**、**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