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977号
原告: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万古镇镇区万兴大道中段路南68号。
法定代表人:吴彦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辽,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