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油站里12号。
法定代表人:袁鹏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计1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