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50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油站里12号。
法定代表人:袁鹏霄,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滑县豫鹏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兴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