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3143号
原告: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中心东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区东至东欧路北至航空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临港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6元,由原告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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