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06民初3821号
原告:***,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田,保定市竞秀区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中心东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
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蓓,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玉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6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0日17时10分,被告***驾驶被告凯瑞通公司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保定市东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二环交叉路口向南横过道路时,与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事故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冀Y×××××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1、请法院依法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原告起诉数额过高,不认可;2、我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道路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划分;2、冀F×××××行车本、***驾驶本、保险单。证明***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交强险在保险期间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8日;3、车辆的公估报告。证明车辆损失为17215元;4、公估费发票。证明花费公估费3000元;5、施救费。证明花费450元。合计20665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证据2无异议;证据3我公司认为数额过高,应提供该车的实际维修发票;证据4我公司认为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证据5不认可。
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0日17时10分,被告***驾驶被告凯瑞通公司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保定市东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二环交叉路口处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与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事故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冀F×××××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9年12月12日,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汇新车评字【2019】HX2019121235号公估报告,结论为:“丰田牌小型轿车(冀F×××××)损失价值为17215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壹拾伍元整)”。公估费3000元,原告已交纳。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损失为:车损17215元;拖车施救费450元;公估费3000元,合计206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20665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2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