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瑞通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俊友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8民初948号
原告:河北俊友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望亭乡小望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3359798551。
法定代表人:张文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忠,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区中心东街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669096171J。
法定代表人:王彦君,公司经理。
河北俊友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友电气公司)与河北***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俊友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俊友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315元由原告河北俊友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笑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亚玲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