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723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秦恒交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中,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现年45岁,农民。
申请执行人汉中秦恒交通工程公司持(2015)洋民初字第01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审理的***与汉中秦恒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二审阶段,***请求对两案合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1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哈国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