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秦恒交通工程公司

某某与被告汉中秦恒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被告汉中秦恒交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中,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汉中秦恒交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承担550元。
审判长周婧
人民陪审员刘方红
人民陪审员马娟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金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