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恒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执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负责人:张某。

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某。

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执行人:桑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陈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黄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李某,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白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陈某2,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桑某、陈延敏、黄某、李某、白某、陈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999.9万元,利息2149849.73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7日)、案件受理费15254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9701元,以上共计22391094.73元。***嘉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桑某对上述债务尽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银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某1、黄长军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中山支行对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贺国用(2014)第60068号]以及位于××区幢、××幢、××幢的房产(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幢,××幢的房产(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幢、××幢的房产(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仅在最高额1665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对被执行人黄某、李某提供抵押的位于固原市文化家新时代购物中心××、××、××、××、××、××的六套房产(证号:固原市房权证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XXXX号、第××××号、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仅在最高额113.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执行人白某、陈某2提供抵押的位于固原市文化家新时代购物中心××、××、××、××、××的五套房产(证号:固原市房权证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仅在最高额93.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称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暂不申请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执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 锦

审判员 卢友权

审判员 虞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