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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某。
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4453元,执行费32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区幢、2幢、3幢、4幢房屋产权产籍;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贺国用(2014)第60068号土地使用权,因设有抵押登记,暂不宜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的登记信息。根据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执案件较多,且已停工停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杨晓辉
审判员哈志斌
审判员谢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