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8767号
原告:陕西中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MA6TXTKU6C。
法定代表人:孙茂林,总经理。
被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072360502XQ。
法定代表人:钱雪林,董事长。
原告陕西中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中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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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赵玉娜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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