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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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2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夕海,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齐陶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钱雪林,系董事长。
上诉人绍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绍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丹丹
审判员楼小莉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戚立晶
书记员朱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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