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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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3民初8908号
原告:***(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沙二西环新村十六巷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NAKANOSHOKO(中野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