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754号
原告:河北万耐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西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振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贝尔斯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73号金苹果商务大厦80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晶,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万耐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贝尔斯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万耐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万耐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计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