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立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民初24号
 
原告:陕西宇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第二燃料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52117534K。
法定代表人:顾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云,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鹏学,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55629P。
法定代表人:廖元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男,该公司员工。
陕西宇立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宇立建筑有限公司现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宇立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宇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00元,由原告陕西宇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吉
审    判    员      曹建祥
审    判    员      李俊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建芬
书   记    员      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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