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4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牛栏江镇腰站办事处官庄村。
组织机构代码:73432894-5。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号。
组织机构代码:75472831-3。
法定代表人:宋沁伦,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929529.01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19年1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当事人双方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还款协议书及账户解冻申请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结案,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14执184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兴辉
审 判 员 刘姣姣
审 判 员 司马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继学
书 记 员 张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