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楚雄农垦电力有限公司、云南长江农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民初658号
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嵩明县牛栏江镇腰站办事处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343289451。
法定代表人:陈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国、李向刚,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农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彝人古镇近云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TAC83A。
负责人:汪双宽,职务:经理。
被告:云南长江农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汇都国际二期D幢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MXP807Y。
法定代表人:张慧,职务:董事长。
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农垦电力有限公司、云南长江农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徐彦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梅